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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2页)

网友(2007…07…26  15:12:21)

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用这种人做“主任”,那就亵渎了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在人民心中的神圣地位,干脆别办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了!领导都这样,可悲!可恨!

网友(2007…07…26  15:12:59)

邱宝昌只需要辞掉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职务,我对他便毫无意见!

十日花(2007…07…26  22:49:57)

中国的公道迷路了。

hjlawyer007(2007…07…31  11:59:36)

再次严正警告杨仿仿先生必须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立即删除包括但不限于博客上及由博客扩散至其它网站和媒体上对邱宝昌先生侮辱、诽谤的信息;并向邱宝昌先生公开赔礼道歉。

四海之外(2007…07…31 15:07:27)

邱宝昌先生,既然做了,为什么还不敢承认,还要继续粉饰自己!?你不觉得再涂脂抹粉,就和从事某些特种职业的人更加接近了?

智明(2007…07…31  16:26:50)

世风日下,近墨者岂得不黑?

Lewis(2007…07…31  23:45:49)

佩服,当初还以为你是看到网上一些新闻,有感而发,所以感觉你的反应是不是太大了?

后来才发现,原来你也是消费者之一,身历其境,并深入调查了不少实事,结合历代的例子写出这篇文章。我佩服你的博古通今,佩服你的去恶扬善,佩服你的敢作敢言,真心佩服你~~~

网友(2007…08…03  00:33:30)

邱宝昌说杨仿仿揭露他的文章“已严重影响到公众对邱宝昌先生的公正评价”,阿哟喂,这“公众”一定是成千上万人、而且过去都是邱宝昌的粉丝、而且都看过杨的文章?宝昌兄瞎说的吧。还“法律顾问”呢,连啥叫“公众”都不知道!

再说,什么“公正评价”啊?是否以前当他卖的是羊肉,现在发现他卖的是狗肉,难道不是吗?我看杨的文章是帮你拉狗肉生意呢,你不感谢反而骂人家,这是你的不对啊。总之,杨的文章一定是刺到你的暗疮,你痛得跳起来。真金不怕火,公众会明辩是非的,你怕啥?关键是你有没卖狗肉!

(网友评论不代表作者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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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总为浮云能蔽日(1)

我从来没有把邱宝昌阵营在我博客里留的任何评论删除,但是邱宝昌把自己博客上的评论功能关闭了。

对方显然不是很受得了网友们的质疑,邱阵营甚至对网友发在他的博客之上任何质疑邱宝昌或者支持我的评论统统删除。

谣言止于智者,我想,邱宝昌心虚了、怕了,或许认定了网友“无知”,所以他要“替天行道”,帮大家删除。

我的内心泛起了一丝快乐,因为我觉得对方在我和其它网友的质疑下实在不是不窘迫。

我只是觉得应该捍卫自己的自由,发表我的个人言论不但是我个人价值观里认定的应有自由,而且对于对方的言论,我也秉持“我不同意你的言论,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的宗旨。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可见,宪法对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批评权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直接依据。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是公众了解社会公共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回馈的最重要的管道。反过来,公众的知情权也为大众媒体及时报导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政治基础。

然而出于种种原因,国内大众媒体已经不对“福寿螺事件”以及类似的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件作更多深入报导了。

中国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示威的自由。”

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权也就成了公民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进行议论和发表意见的政治基础。

中国消费者协会既然已经“吃上皇粮”成了政府的机构,也就自然进入“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的领域,邱宝昌依然是“中消协”的律师团团长,该职务显然应有相应的“职业操守”!

既然有“宪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表达自由权,而我全都是公开披露,我当然没有违法!

福寿螺事件让受害者们病从口入,难不成还会因此“祸由笔墨生”?

2006年9月3日,我又在自己的博客上发了一篇文章,名为“公共人物应有的素质该如何体现?”:

自从福寿螺事件爆发至今,自诩“消费者维权”金字招牌的邱宝昌律师被本人指出其行为严重违反中消协的工作规则,不顾公共利益,带头与福寿螺事件受害消费者进行对抗诉讼,对受害消费者进行反维权的种种事实之后,邱宝昌律师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不但不虚心接受批评监督,反而认为本人对其恶意诽谤,将本人告上法庭。

本人是福寿螺事件中受害消费者之一,邱宝昌律师作为“知名”维权专业律师(请注意,其自称是“消费者维权专业”,不是“反消费者维权专业”。),其带领的汇佳律师事务所很早就介入了蜀国演义餐厅的反消费者维权对抗之中,早在2006年9月,本人接受蜀国演义餐厅邀请前往北京洽谈赔偿事宜时,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运平就作为蜀国演义的代理律师出现在谈判场合中。在本人起诉蜀国演义餐厅的案件中,代表蜀国演义餐厅出庭辩护的辩护律师除了邱宝昌,还有这一位苗运平。同时这位苗运平律师也是代表蜀国演义餐厅和此次事件中其它国内受害消费者对抗的律师。邱宝昌意图再度混淆视听,说自己没有参与其它案子,只代理了对抗我的案子,属于公然撒谎和造谣。其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的素质荡然无存。

42。总为浮云能蔽日(2)

另外,邱宝昌更加针对本人进行种种污蔑,把本人呈交给法庭作为收入证明的存折偷换概念后变成“杨仿仿号称零薪水CEO,但实际上拿薪水”的假像误导公众,(请大家上blog。sina。hjlawyer 浏览一下,那里有许多对杨仿仿的评论,大家不能光看我评论,要看看人家怎么评论我,增加一下人家的点击率,本来人家是弄了一个hjlawyer007的网址的,被我笑话了之后人家把007去掉了。而且请注意,对方“严正声明”不许网友写对他不利的评论,写了人家就删,所以要评论,还是回来我这里评论,本人保证不管骂我的还是夸我的,一律不删。)本人是在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在北大阳光任职,阳光骨髓库给我的证明信上清楚写明了这一点,而我专为领取《北京科技报》工资而开的存折是2006年4月之后才开始有的,是我在北京科技报工作的正当收入,邱宝昌为什么不把阳光给我的证明信同时公布?这种行径已经让人不齿,难道这就是邱宝昌追查“蛛丝马迹”的所有本领?难怪邱自己说为消费者维权很难,他取证的手段如此不济,怎么能够为消费者维好权呢?同时起诉蜀国演义餐厅的病友不止我一个人,目前有多少人还在和汇佳律师事务所对抗着,邱宝昌作为汇佳的主任,不要跟大家说你不知情啊!邱作为维权知名人士不要推卸自己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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